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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餐饮服务许可证需要延续有效期限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相应管辖权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材料。

二、提交申请材料目录(见申请表),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对同一项目的填写内容应一致,不得前后矛盾。
2.凡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3. 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图纸除外),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4. 申请的各项内容应填写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5. 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6.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7.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撤销,该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8. 《餐饮服务许可证》被吊销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三、填写《行政许可申请表》要求
1.填写内容完整、准确。
2.“申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须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内容一致。
4.“地址”按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填写。
5.“申请许可类别”请按以下所列种类填写。
(1)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是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①特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②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③中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如面积与就餐座位数分属两类的,餐馆类别以其中规模较大者计。
(2)快餐店:是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3)小吃店、小吃店(现场制售)
小吃店:是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
现场制售:是指在商场超市、便利店、市场外,具有固定经营场所,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向消费者直接提供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方式。
(4)饮品店、饮品店(甜品站)、饮品店(现场制售)
①饮品店:是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单位。
②饮品店(甜品站),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主店经营场所内或附近开设,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直接销售或经简单加工制作后销售由餐饮主店配送的以冰激凌、饮料、甜品为主的食品的附属店面。
现场制售:是指在商场超市、便利店、市场外,具有固定经营场所,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向消费者直接提供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方式。
(5)食堂:是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
(6)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7)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备设施,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本餐饮连锁企业所属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单位。
(8)夜市餐饮服务:指举办者经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在其指定区域内,在夜间时段仅集中经营餐饮服务的行为,但不含依托门店经营餐饮服务的行为。
(9)乡村民俗旅游户:指经市或区、县旅游发展委(局)评定,以乡村自然人文旅游资源为依托,以田园风光和农家生活方式为特色,提供餐饮服务的农户,并具有以下特征:
(一)以家庭为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从业人员。
(二)餐饮服务经营使用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
 
(10)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指具有固定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专用场所的企业为使用单位提供经统一回收和集中清洗、消毒、包装及配送的餐饮具的活动。
 
四、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原发证部门受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由两名以上监督员到现场监督,重点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审查规范进行审核。经审核批准后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不变。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领取延续后的新《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将原《餐饮服务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颁发证件。
六、其它:
办理部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30,节假日除外。
地址:市局各直属分局及各区(县)局到相应网站查询或查相应公告。
乘车路线:市局各直属分局及各区(县)到相应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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