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餐饮服务许可证需要变更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到相应管辖权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材料。
同一餐饮服务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地址(地点)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分别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改变生产经营地址(地点)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申请,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核准证明。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按照新办许可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二、提交申请材料目录(见申请表),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对同一项目的填写内容应一致,不得前后矛盾。
2.凡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3. 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图纸除外),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4. 申请的各项内容应填写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5. 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6.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7.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撤销,该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8. 《餐饮服务许可证》被吊销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三、填写《行政许可申请表》要求
1.填写内容完整、准确。
2.“申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须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内容一致。
四、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经审核批准后准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或者准予办理变更手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领取变更后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将原《餐饮服务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颁发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