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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河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名录》北京中环物研环境质量监测中心在列
发布日期:2017-7-25 14:25:29 来源:本站 编辑:中环物研 |
关于发布《河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名录》 (第一批)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相关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规范全省社会化环境 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监测机构”)的监测行为,依据河北省 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 通知》 (冀环测【2015】270号),经组织申报、审核和公示,现将 《河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名录》(第一批)(以下简称“名录” ) 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名录》的社会监测机构分为两类,第一类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建有实验室,第二类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没有实验 室(具体名单见附件)。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社会监测机构提供环境监测服务时可从列入《名录》的机构中选择。 选择应综合考虑监测项目、机构能力、对实验(化验)场所的具体要求等因素。 二、社会监测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实施样品 的采集、传送、制备、贮存、处置以及样品分析和数据处理等监 测活动,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所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社会监测机构应定期将开展环境监测工作情况向项目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报告,接受当地环保部门的监督。市级环保部门对社会监测机构的监测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业务指导,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并向省环保厅上报。 四、实行《名录》登记的动态管理。对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年度检查不合格、整改期满未能通过验收以及其他影响环境监测活动客观公正行为或不再从事环境监测服务活动的机构,将从《名录》中予以剔除,并向社会公布。对新申请的社会监测机构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申报、审核、登记、发布工作(具体以省环保厅门户网站通知为准)。 附件:河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名录(第一批)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7月14日
关键词:河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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