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履行设施的日常维护职责,每日对水质进行消毒剂余量检测,每季度进行一次水质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向业主公示;每年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贮水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
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涉及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这是各级政府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责,也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和公共健康工程。多年来,全省各级政府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使城乡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得到较大改善。同时,我省饮用水卫生安全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城乡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状况明显失衡,历史上形成的一些企事业单位和老旧小区的自建设施供水缺乏技术保障条件,二次供水监管薄弱,卫生安全监管隐患突出。为此,省人大常委会将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纳入2017年立法计划。有关部门经多方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草案)》。
维护好供水设施系统是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关键。条例草案明确,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水质检测、消毒;供水设备、设施的巡查、保养、维护,储水设备、设施的清洗、消毒;水质处理设备或者材料的使用、维护、更换;涉水产品、消毒产品进货查验等卫生管理制度。为从根本上解决居民小区二次供水卫生安全隐患较多的问题,条例草案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二次供水设施组织供水管网改造,并逐步纳入规模化净水企业进行统一管理。
此外,条例草案也明确了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管的措施,要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涉水市场主体组织进行年度卫生监测和涉水产品卫生监督抽检,建立涉水市场主体卫生安全信用档案,实行诚信记录监督约束,等等。
关键词:二次供水,水质检测 |